國家藝術基金2018年度各類項目申報工作從2017年7月1日開始,至9月15日結束。本年度項申報類別包括傳播交流推廣、藝術人才培養、舞臺藝術創作、青年藝術創作人才四大類。
其中,藝術人才培養重點資助特殊的、急需的、緊缺的高端藝術專業人才、復合型經營管理人才和理論評論人才培養項目。2018年度加大對戲曲、曲藝、雜技、民族歌劇等民族藝術形式和網絡文藝人才培養的資助力度。
傳播交流推廣項目重點扶持: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的項目;跟上時代發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傳播規律,體現創新意識,為人民喜聞樂見,公眾參與度高的項目;提倡多樣化,同時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內涵豐厚、方式靈活、手段創新,傳統藝術形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項目。資助的國(境)外傳播交流推廣項目還應是: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民審美追求,能夠講好“中國故事”,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走出去”項目。
據悉,“十三五”期間中央財政對藝術基金的投入為25億元。立項資助項目總數量控制在4000項左右,每年資助800項左右。
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最高資助400萬;
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最高資助500萬;
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按項目預算核定資金;
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最高資助20萬;
4項目均從2017年7月1日起申報,截至9月15日。
具體政策原文如下:
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體現中國精神的舞臺藝術作品創作;表現人民的偉大實踐、時代的進步要求,彰顯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為人民喜聞樂見的舞臺藝術作品創作;提倡多樣化,追求真、善、美,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舞臺藝術作品創作。
(一)已經完成項目策劃等創作前期工作,且在2017年7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創作大型舞臺劇和作品;
(二)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之間完成創作演出,深受人民群眾喜愛的優秀原創小型劇(節)目和作品。
本年度重點資助圍繞新中國成立70周年、建黨100周年、改革開放40周年等重大活動創作的項目;重點資助現實題材創作和戲曲、曲藝、雜技、民族歌劇等民族藝術形式創作。
二、資助范圍
(一)大型舞臺劇和作品包括:戲曲、話劇、歌劇、舞劇、音樂劇、兒童劇、雜技劇、木偶劇、皮影戲、小劇場戲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曲藝(長篇、中篇)和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包括:小戲曲、獨幕劇(含戲劇小品)、小歌劇、小舞劇、音樂(含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雜技、魔術等。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申報項目的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時參考申報主體制定的項目預算,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資助資金。
(一)大型舞臺劇和作品資助額度:戲曲、話劇項目不超過250萬元;歌劇、舞劇、音樂劇項目不超過400萬元
兒童劇項目不超過120萬元;雜技劇項目不超過300萬元;木偶劇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皮影戲項目不超過60萬元;小劇場戲劇項目不超過80萬元;交響樂、民族管弦樂項目不超過120萬元;曲藝(長篇、中篇)項目不超過50萬元;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項目不超過100萬元。
(二)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額度:小戲曲、獨幕劇、小歌劇、小舞劇項目為20萬元;戲劇小品項目為10萬元;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和合唱項目為15萬元;歌曲項目為10萬元;單人舞、雙人舞、三人舞項目為10萬元,群舞項目為20萬元;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為10萬元;雜技、魔術項目為15萬元;木偶項目為20萬元;皮影項目為15萬元。
四、資助方式
(一)對立項資助的大型舞臺劇和作品,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作為創作生產的啟動經費,主要資助劇本、音樂、編導、舞美設計等創作核心環節;經首演驗收合格后,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完成規定演出場次并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20%的資助資金。大型舞臺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的演出場次要求為:
京劇、昆劇不少于15場;
地方戲曲、話劇、小劇場戲劇不少于25場;
兒童劇、木偶劇、皮影戲、曲藝(長篇、中篇)不少于40場;
歌劇、舞劇、交響樂、民族管弦樂不少于8場;
音樂劇、雜技劇不少于20場;
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的表演藝術形式不少于30場。
(二)對立項資助的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和傳播交流;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30%的資助資金。
(三)藝術基金將從驗收合格的項目中,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給予滾動資助,并組織開展修改提高和傳播交流推廣活動。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單位或機構。申報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2014年6月30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
對申報項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識產權,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
申報項目的編劇、導演、音樂、主演、舞美等主創人員應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創作人才為主,其中,外請主創人員原則上不超過2人;
申報主體應具有穩定的創作演出團隊;
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情況,在該項目未通過管理中心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實施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7年7月1日起開始申報,至9月15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將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民族部門、宗教部門或部隊宣傳文化主管部門的審讀意見;
(六)申報項目的劇本或劇目為改編、移植作品,須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編權、移植權授權協議書復印件;
(七)申報項目如有外請主創人員,須提交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復印件;
(八)申報大型舞臺劇和作品創作資助項目的,須提交已經完成的劇本及相關的導演闡述、舞美設計圖或草圖(燈光設計、人物造型設計、服裝設計)、音樂小樣及其樂譜等文字、圖片、音像資料。申報舞劇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部分舞蹈編排視頻。申報雜技劇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部分節目編排視頻。申報交響樂和民族管弦樂資助項目的,須提交藝術構思、完整或部分音樂小樣等文字、音像資料;
(九)申報小型劇(節)目和作品資助項目的,須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視頻,申報小戲曲、獨幕劇、小歌劇、小舞劇、曲藝短篇(含曲藝小品)、木偶、皮影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劇本,申報獨奏曲、重奏曲、室內樂、民樂小合奏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完整樂譜,申報合唱、歌曲資助項目的,須提交作品歌詞和完整樂譜;
(十)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后,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報材料應于2017年9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后,管理中心將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舞臺藝術創作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應及時將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主體與第三方的糾紛或爭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四)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或機構責任:
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首演驗收前,未經管理中心書面同意,實施主體不得自行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資助項目的作品。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上述活動并且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40周歲以下青年藝術人才的創作活動。鼓勵藝術探索和創新,提倡多樣化,激發創作活力,推出創作新人,培育后備人才。創作的作品應是: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的藝術作品;表現人民的偉大實踐、時代的進步要求,彰顯信仰之美、崇高之美,有筋骨、有道德、有溫度,為人民喜聞樂見的藝術作品;追求真、善、美,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內涵豐厚、形象鮮活、筆觸生動、旋律優美,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藝術作品。
二、資助范圍
(一)戲劇、曲藝編劇創作人才;
(二)音樂作曲創作人才;
(三)舞蹈、舞劇編導人才;
(四)美術、書法、攝影創作人才;
(五)工藝美術創作人才。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對立項項目予以定額資助。
(一)戲劇編劇創作人才項目為20萬元;
(二)曲藝編劇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
(三)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
(四)舞蹈編導人才項目為10萬元;
(五)舞劇編導人才項目為20萬元;
(六)美術創作人才項目中的中國畫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油畫、雕塑創作人才項目為20萬元,版畫創作人才項目為15萬元,水彩(粉)畫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書法(含篆刻)創作人才項目為10萬元,攝影創作人才項目為15萬元;
(七)工藝美術創作人才項目為15萬元。
四、資助方式
(一)藝術基金對立項資助項目,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50%的資助資金。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創作采風、資料收集、材料購置和作品錄音錄像、包裝運輸、展覽演出、結集出版等與創作有關的支出。
(二)藝術基金將從驗收合格的項目中,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給予滾動資助,并組織開展出版、展覽、演出等宣傳推廣活動。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個人。申報項目的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大陸)戶籍;
年齡不超過40周歲(197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由本人工作單位出具推薦意見,或者由所在領域不少于3位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的專家或知名人士出具推薦意見。
(二)每個申報者可申報1項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
(三)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的申報者,不能重復申報本項目;已獲得“2016年度國家藝術基金美術創作資助項目”的申報者,在立項項目尚未結項驗收前,不能再次申報本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7年7月1日起開始申報,至9月15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者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將通知申報者。
(三)對申報者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申報者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報者曾在本領域獲得專業獎項或參加過展覽、演出活動的,須提供獲獎、參展、參演證書清單及復印件;
(四)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民族部門、宗教部門或部隊宣傳文化主管部門的審讀意見;
(五)申報戲劇、曲藝編劇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主要作品2—3部和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故事梗概等;
(六)申報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主要作品2—3部的樂譜、音頻或視頻文件和申報項目的藝術構思、完整或部分音樂小樣的樂譜及音頻、視頻文件;
(七)申報舞蹈、舞劇編導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編導的主要作品2—3部視頻文件和申報項目的創作構思;
(八)申報美術、書法、攝影和工藝美術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供申報者本人主要作品的照片5—10幅和申報項目的構思草圖、初稿或作品小樣的照片;
(九)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后,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親筆簽名。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申報材料應于2017年9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后,管理中心將與申報者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申報者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2018年度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二)青年藝術創作人才資助項目申請結項驗收時,須提交完整作品。
戲劇、曲藝編劇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戲劇、曲藝劇本;
音樂作曲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音樂作品音頻或視頻;
舞蹈編導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視頻;舞劇編導項目須提交完整的舞劇作品或其中的一幕的視頻;
美術、書法、攝影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作品,其中,中國畫、油畫、水彩(粉)畫作品單幅不小于1.5×1.5米,版畫作品單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為:單件作品最長邊不小于1.2米,且應為硬質材料;
工藝美術創作人才項目須提交完整的作品。
(三)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
(四)申報者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者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者與第三方的糾紛或爭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五)申報者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申報者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申報者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申報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申報者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結項驗收前,未經管理中心書面同意,實施者不得自行安排資助項目作品的出版、展覽、演出或出售資助項目的作品。結項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上述活動并且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者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者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優秀藝術作品的傳播交流推廣活動。在滿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時,通過夯實藝術創作基礎推動“高峰”涌現。重點資助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優秀藝術作品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發揮引導和示范作用。資助項目應是: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反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唱響愛國主義主旋律的項目;跟上時代發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傳播規律,體現創新意識,為人民喜聞樂見,公眾參與度高的項目;提倡多樣化,同時具有較高審美價值、藝術品位和藝術個性,內涵豐厚、方式靈活、手段創新,傳統藝術形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思想精深、藝術精湛、制作精良的項目。資助的國(境)外傳播交流推廣項目還應是:傳播當代中國價值觀念、體現中華文化精神、反映中國人民審美追求,能夠講好“中國故事”,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走出去”項目。
二、資助范圍
(一)本項目資助范圍包括:舞臺藝術、美術、書法、攝影、工藝美術、網絡文藝(網絡演出、網絡音樂等)作品的展演、展覽等傳播交流推廣活動。不資助藝術家個人的作品展演展覽、紀念活動和節慶賽事等。
(二)申報在國(境)內演出的舞臺藝術作品,應是在服務基層、服務群眾過程中,深受歡迎,產生過良好社會影響的作品。
(三)申報在國(境)外實施的展演、展覽項目,應為國(境)內有代表性藝術家群體或具有較高藝術水準團體的代表作品。
(四)申報傳統藝術形式與現代科技手段相結合的項目,應是能夠吸引群眾廣泛參與,更好地滿足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的項目。
(五)申報項目應是在獲得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完成立項簽約后實施,且能夠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為每個立項資助項目提供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資金。
四、資助方式
(一)本項目以匹配資助為主。對在國(境)內實施的展演和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展館劇場租賃、交通運輸、學術研討、資料錄制和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不含劇目創排、展品征集、展陳布置和作品保險等費用;對在國(境)外實施的展演和展覽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國際間交通運輸、資料錄制和工作人員國際差旅等費用,不含展館劇場租賃、劇目創排、展品征集、展陳布置和作品保險等費用;對運用互聯網、新媒體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傳播交流推廣的項目,資助資金主要用于補助軟件開發、內容制作和工作人員差旅食宿等費用,不含設備購置、創作排演、作品征集、宣傳推廣等費用。
(二)對立項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70%作為項目實施經費;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30%的資助資金。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單位或機構。申報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4年6月30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
2.已經完成了申報項目的前期工作,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與展演、展覽承接方或軟件開發、內容制作方簽署的意向協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二)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申報舞臺藝術作品展演項目,應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作品創作演出,與展演承接方簽署了意向協議,并且落實了部分經費。
(四)申報美術、書法、攝影、工藝美術和網絡文藝作品展覽項目,應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與展覽承接方簽署了意向協議,并且落實了部分經費。
(五)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須有國(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請函。國(境)外合作方應為有實力、有經驗、有渠道、有平臺、有影響力、有資質的專業機構,能夠推廣主流內容,安排主流場所,吸引主流觀眾。
(六)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情況,在該項目未通過管理中心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實施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7年7月1日起開始申報,至9月15日截止申報。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將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申報展演項目的,應提供《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五)開展傳播交流推廣活動的工作方案,與承接展演展覽的劇場、展館或軟件開發、節目錄制單位簽署的意向協議和已落實資金證明;
(六)申報凡涉及黨和國家領導人,涉及中國共產黨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中國人民解放軍歷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決策過程的題材或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內容的項目,須提供省級黨委宣傳部門、文化行政部門、民族部門、宗教部門或部隊宣傳文化主管部門的審讀意見;
(七)在國(境)外開展的項目申報前須征得同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同意,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八)展演項目應提供完整的視頻文件,展覽項目須提供5—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九)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后,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文件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十)申報材料應于2017年9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咨詢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后,管理中心將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傳播交流推廣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應及時將獲得立項資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美術作品展覽項目應加強內容審核,按照文化部辦公廳轉發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關于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加強資助項目政治導向管理的辦法》要求,切實履行好把關責任。
(四)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主體與第三方的糾紛或爭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五)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資金、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機構和個人責任:
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指南
國家藝術基金面向社會受理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項目和資助額度,并實施監管。
根據《國家藝術基金章程》,結合《國家藝術基金項目資助管理辦法》《國家藝術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南。
一、資助對象
本項目資助滿足藝術事業當前和長遠發展需求的藝術人才培養項目。重點資助特殊的、急需的、緊缺的高端藝術專業人才、復合型經營管理人才和理論評論人才培養項目。
本年度加大對戲曲、曲藝、雜技、民族歌劇等民族藝術形式和網絡文藝人才培養的資助力度。
二、資助范圍
本項目資助范圍包括:舞臺藝術、美術、書法、攝影、工藝美術和網絡文藝(網絡演出、網絡音樂等)領域的藝術專業人才、經營管理人才和理論評論人才培養項目。培養方式包括課堂教學、交流采風、藝術創作實踐和經營管理實踐實訓等。
(一)項目設計要遵循高層次、小批量原則,體現靈活性、多樣化特點,鼓勵藝術經驗的直接傳授和在實踐中提升經營管理能力,圍繞具體創作任務出作品、出人才。
(二)藝術專業人才培養重在藝術實踐和經驗傳授,注重提升專業技能、拓寬藝術視野和培養創新能力;經營管理人才培養重在培養熟悉藝術創作生產規律,了解市場運行機制,能夠做好藝術作品宣傳推廣和市場經營工作的復合型人才;理論評論人才培養重在培養能夠圍繞當下藝術實踐開展藝術批評活動的理論評論人才;“高端藝術人才境外研修計劃”重在與境外藝術單位、機構合作開展培訓活動,選派、支持優秀藝術人才赴境外藝術團體和經營機構學習實踐,提升專業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
(三)申報項目應是在獲得藝術基金立項資助,完成立項簽約后實施,且能夠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結項驗收的項目。跨年度實施的項目在申報時應特別注明。
(四)2018年度藝術人才培養推薦項目:
舞臺藝術編劇人才培養;
舞臺藝術導演(編導)人才培養;
舞臺美術設計人才培養;
音樂創作(作曲、合唱指揮)人才培養;
戲曲表演人才培養;
舞臺藝術表演(戲劇、音樂、舞蹈、曲藝、木偶、皮影、雜技、魔術)人才培養;
戲曲流派表演人才培養;
經典保留劇目青年表演人才培養;
藝術經營管理(負責人、制作人、出品人、舞臺總監、策展人等)人才培養;
美術創作人才培養;
書法創作人才培養;
攝影創作人才培養;
藝術營銷人才培養;
工藝美術創作人才培養;
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創意設計人才培養;
新型城鎮化建設創意設計人才培養;
文化創意產品設計人才培養;
藝術理論評論人才培養;
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藝術人才培養;
網絡文藝創作人才培養;
藝術科技創新人才培養。
三、資助額度
藝術基金依據藝術門類、規模體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時參考申報主體制定的項目預算核定資助資金。
四、資助方式
(一)藝術基金對教師聘請、學員食宿、租賃培訓場所和開展藝術實踐活動等給予資助。承擔項目的單位或機構須將資助資金全部用于項目開支,不得向學員收取學費等其他費用,不得與自行舉辦的其他培訓項目拼班、交叉。
(二)對立項資助項目,藝術基金將先期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50%作為啟動經費;項目開班經審核完成后,撥付資助資金總額的30%;項目完成并驗收合格后,撥付剩余20%的資助資金。
(三)承擔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適度控制培訓規模,原則上參加培訓的學員應控制在30名以內,最多不能超過50名。要面向全國通過競爭擇優遴選培訓對象,本單位或機構內部學員人數不超過五分之一(經典保留劇目青年表演人才培養項目除外)。學員確定后應將名單及個人簡歷送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四)對藝術人才培養項目結項驗收時提交的學員作品,管理中心將擇優組織開展出版、展覽、演出等宣傳推廣活動。
(五)承擔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保證培訓時間。原則上每期培訓時間應不少于兩個月,不超過六個月,且集中培訓時間應不少于一個月;“高端藝術人才境外研修計劃”項目安排在國(境)外學習實踐時間應不少于兩個月。培訓可依據具體項目的特點和人才培養要求分批次、分地域進行。
五、申報條件
(一)本項目的申報主體為單位或機構。申報項目的單位或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2014年6月30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同級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單位或機構(不含性質為機關法人的單位);
2.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與實施項目相匹配的教學實踐資源、師資力量和設施條件,能夠提供詳實、可行的培訓方案。鼓勵藝術創作單位與藝術教育科研單位合作開展項目。
(二)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應由其中一家單位或機構作為申報主體進行申報,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上簽署同意意見并加蓋公章。
(三)已獲得國家藝術基金立項資助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情況,在該項目未通過管理中心組織的結項驗收前,其項目實施主體不能再申報新的資助項目。
六、申報時間
本項目從2017年7月1日起開始申報,至9月15日截止申報。管理中心在申報期內受理項目申報,并提供相關咨詢服務,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報程序
(一)申報主體在規定的申報受理期內,登錄國家藝術基金網站(http://www.cnaf.cn),通過“國家藝術基金網上申報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上傳申報材料,并將申報表和申報材料郵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核查。符合相關規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關規定以及提供申報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將通知申報主體。
(三)對申報主體寄送的申報材料,管理中心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還,請自行備份底稿。
八、申報材料
(一)《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
(二)同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登記、注冊證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因事業單位體制改革重新登記、注冊的應特別注明;
(三)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收入支出決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位繳費信息)(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開展藝術人才培養活動的工作方案;
(五)申報項目涉及國(境)外培訓活動的,須提供與國(境)外合作機構的合作協議;
(六)申報材料在網絡提交后,須下載、打印并郵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報材料為文字材料的,要求統一用A4紙型雙面印制,裝訂成冊,并在指定位置加蓋公章。申報材料中的照片,尺幅應為8—10寸,夾在文字材料內,不要裝訂在一起。申報材料為照片和音頻、視頻的,須將電子文件存放在U盤中一并郵寄,音頻文件的格式應為WAV或MP3,視頻文件的格式應為MOV、AVI、FLV或MP4;
(七)申報材料應于2017年9月15日前郵寄給國家藝術基金管理中心評審部(以郵戳或交寄單為準),郵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青龍胡同1號歌華大廈A座16層C—101室,郵編:100007,聯系電話:400-025-9525,郵寄時請在信封顯著位置注明“申報材料”字樣。
九、簽約實施
(一)確定申報項目為立項資助項目后,管理中心將與申報主體簽訂《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國家藝術基金(一般項目)2018年度藝術人才培養資助項目申報表》作為協議書附件,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申報項目立項后,申報主體應同意按照藝術基金安排,參加藝術基金組織的出版、展覽、演出等公益性活動。
十、監督驗收
(一)資助項目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結項驗收。如確需延期完成,必須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管理中心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將按照《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監督管理若干規定》,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并組織專家對資助項目進行結項驗收。由多家單位或機構合作完成的項目,申報主體應及時將獲得立項資助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負責在實施過程中與各合作方的協調,并作為責任方接受審計和監督。
(三)申報主體要保證申報項目在申報及后續實施過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如有侵犯,申報主體依法承擔全部責任。對于申報主體與第三方的糾紛或爭議,藝術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四)申報主體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權對該項目重新審核,并依據其嚴重程度分別或同時采取暫緩撥款、終止撥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資助款項、撤銷對該項目的資助以及三年內暫停申報主體申報資格等相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機構和個人責任:
申報主體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項目實施內容、經費支出、結項成果等與《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的約定存在重大差異;
申報主體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挪用資助資金、違反《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協議書》等情形;
申報主體有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十一、其他
(一)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和在結項驗收合格后的出版、展覽、演出等活動中,均應在相關材料顯著位置注明該項目為“國家藝術基金資助項目”。
(二)資助項目結項驗收時,申報主體應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藝術基金對申報主體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與第三方產生的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管理中心對本指南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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